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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1485号

陈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485号

原告:陈某,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龙某,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小强

审 判 员  曹成菊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 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