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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983号

尚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尚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983号原告尚某某,女,甘肃省古浪县农民。被告朱某某,男,甘肃省古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亢永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祥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