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983号原告尚某某,女,甘肃省古浪县农民。被告朱某某,男,甘肃省古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亢永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祥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