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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1767号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与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767号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范军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宗友、赵朝,系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李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