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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452号

程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程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无业。2012年5月因赌博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4年2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4年10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1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羁押,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取保候审,6月3日经本院决定,6月1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羁押,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取保候审,6月2日经本院决定,6月1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被告人程某、李某甲经事先预谋,在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泗安新村1-2号底楼大厅内开设赌场,供钱某乙、索某、孙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6年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3.74万元。被告人程某、李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某归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程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甲、李某乙、田某、花某、孙某、龚某、罗某、朱某、钱某乙、索某、张某、戴某、韩某、陶某、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程某、李某甲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被告人程某检举立功的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李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程某、李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程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某甲系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对被告人程某、李某甲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程某、李某甲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丽娟

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玮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