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518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系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红草帽团绒厂,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舍口塘。投资人楼雪萍,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雪萍,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林森,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楼雪萍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宾王路70号206室房屋(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47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022**号)。
二、拍卖被执行人楼雪萍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钓鱼矶墅园26号房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369**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002-2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