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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5185-1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红草帽团绒厂,楼雪萍,傅林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518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系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红草帽团绒厂,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舍口塘。投资人楼雪萍,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雪萍,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林森,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楼雪萍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宾王路70号206室房屋(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47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022**号)。

二、拍卖被执行人楼雪萍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钓鱼矶墅园26号房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369**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002-2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