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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73号

蒋晶亮与陈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晶亮,陈伦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73号

原告:蒋晶亮。

被告:陈伦发。

原告蒋晶亮为与被告陈伦发、楼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撤回了对楼传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因被告陈伦发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晶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伦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4日,被告陈伦发向原告蒋晶亮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期为11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通过金华银行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借款300000元。2014年3月5日,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将上述借款延期至2015年1月30日。被告已支付原告2015年6月4日前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陈伦发及担保人楼传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伦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晶亮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陈伦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晖

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

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谭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