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453号
原告:王泽广,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被告:高波,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安县。
被告:鞍山禾乡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
法定代表人:焦树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泽广诉被告高波、鞍山禾乡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高波向张德彬借款12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款,由我做担保,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2014年4月2日,被告又向张德彬借款6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款,由我做担保,以上两笔借款我已经替高波还清,而被告高波至今未还我,以上两笔借款由被告鞍山禾乡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18万元借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高波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波立即给付借款18万元及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鞍山禾乡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对高波的18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借款事实有犯罪嫌疑,现台安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泽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缓交)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方希宁
人民陪审员 李欣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