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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080号

武汉守望环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守望环保有限公司,山东省热电设计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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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080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守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熊贤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虎(特别授权代理),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90年10月11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博,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国庆(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月盈(一般授权代理),系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守望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守望环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原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于2016年6月12日自愿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守望环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自愿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武汉守望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99元,由反诉原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负担。��判长李峻岭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宫丽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百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