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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233号

魏光泉与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光泉,于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魏光泉。被执行人于文清。申请执行人魏光泉与被执行人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初字第46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初字第467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