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魏光泉。被执行人于文清。申请执行人魏光泉与被执行人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初字第46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初字第467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