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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254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钟子娣、 黄广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钟子娣,黄广生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号天大科技园**楼***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峰,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钟子娣,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广生,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钟子娣、黄广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有366082元债务未清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峰的意见,其表示除银行存款外,不再需要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泉华

审判员  苏 毅

审判员  雷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