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61号原告时子清,男,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田志鹏,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秀平,女,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董振颍,女,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田志鹏、陈秀平银行存款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董振颍银行存款2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田志鹏、陈秀平银行存款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董振颍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