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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983-2号

尚福存与张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983-2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护士,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7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美艳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和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和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02343账户内。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和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