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异9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张国平,系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洪涛,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碧海企业集团公司。第三人大连碧海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明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大连碧海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02)大经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大连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申请变更第三人大连碧海企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据企业工商信息登记档案,大连碧海企业集团公司于2002年11月15日名称变更为大连碧海企业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被执行人大连碧海企业集团公司为大连碧海企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欣欣
审 判 员 王 亮
代理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迟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