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藏南支行。住所地:黄岛区
负责人:徐梅,行长。
委托代理人:邢贞伟,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胶南藏南支行职工,住该行。被执行人于式金,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孟凡先,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孟凡苗,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卢增福,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增福、孟凡苗、孟凡先、于式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8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