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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7203号

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北京梦花都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72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楼物业办公楼三层。负责人刘冰。委托代理人张国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焘,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梦花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王贵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慧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房产经营分公司与北京梦花都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3626452.8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海宁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许文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