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29902145(1-6)。
法定代表人:廖伟彪,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富,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诉人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昌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在该院辖区,故该院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了寰宇装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寰宇装饰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合肥市路,系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管辖,根据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别,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工程芜湖伊莉莎白妇产医院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寰宇装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琴芳
审 判 员 陈永红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