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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监利执字00196号

刘建华与李老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华,李老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监利执字0019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被执行人李老三,男。本院在执行刘建华与李老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老三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立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