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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225号

重庆南川宏仁医院与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南川宏仁医院,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宏仁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87号,组织机构代码45200633-1法定代表人肖明渝,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南涪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2038-8法定代表人韦会勇,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宏仁医院与被执行人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医疗费35541.75元。因被执行人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重庆南川宏仁医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9执22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