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331号原告孙桂香,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秋民、侯振林,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佳果,女,成年,汉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款项系被告公司职员宋佳果涉嫌诈骗的资金。2016年3月28日,卫辉市公安局决定对宋佳果诈骗案立案侦查。现在该案卫辉市公安局正在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桂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0元,退还原告孙桂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文静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潘永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