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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331号

孙桂香与宋佳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桂香,宋佳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331号原告孙桂香,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秋民、侯振林,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佳果,女,成年,汉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款项系被告公司职员宋佳果涉嫌诈骗的资金。2016年3月28日,卫辉市公安局决定对宋佳果诈骗案立案侦查。现在该案卫辉市公安局正在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桂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0元,退还原告孙桂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文静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潘永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