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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497号

张军华申请执行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华,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和平西路和顺胡同*号新商*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幕桥西路金都南区*号。张军华申请执行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