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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363号

刘云昌、曹建伟诉徐喜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云昌,曹建伟,徐喜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刘云昌,男,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曹建伟,男,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徐喜增,男,住保定市。刘云昌、曹建伟诉徐喜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喜增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晓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索 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