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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741号

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1107898.22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685元、执行费13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款1228500元(包括案件款、逾期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用于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