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1107898.22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685元、执行费13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款1228500元(包括案件款、逾期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用于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