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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561号

原告庞福利与被告夏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福利,夏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561号原告庞福利。被告夏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福利与被告夏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福利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00元,减半收取360.00元,由原告庞福利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宝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