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561号原告庞福利。被告夏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福利与被告夏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福利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00元,减半收取360.00元,由原告庞福利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宝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