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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198号

大同市世纪雄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徐尚旭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同市世纪雄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尚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世纪雄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肖家寨村。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尚旭,居住地大同市杜庄乡长胜村14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尚旭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货款及违约金70762元,执行费962元,共计71724元。但被执行人徐尚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晋BBW0**和晋BBW0**五菱牌小型汽车两辆。为了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尚旭晋BBW0**和晋BBW0**五菱牌小型汽车两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封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