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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160号

白军军与高海东、耿卫兵、王应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军军,高海东,耿卫兵,王应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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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白军军,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海东,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耿卫兵,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应军,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金6万元及其利息(月利息1200元,自2015年7月26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13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白军军与被执行人耿卫兵、王应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耿卫兵、王应军在2016年6月14日前一次性各付给申请执行人白军军案件款20000元;其余案件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由被执行人高海东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