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行终182号

许清芳刘阳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人民政府等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阳,许清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人民政府,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1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阳,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清芳,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汪夔万,区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辉,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蔡家正街19号。法定代表人袁锋,镇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祥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大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梅望,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农,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斌,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高杨,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工作人员。刘阳、许清芳因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44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刘阳、许清芳提起的行政诉讼系针对2015年6月9日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请求确认违法。一审法院通过阅卷查明该行为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人民政府、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015年9月30日,一审法院依法告知刘阳、许清芳变更被告,但刘阳、许清芳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被告。一审法院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刘阳、许清芳提起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刘阳、许清芳对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人民政府、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提起的起诉,其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刘阳、许清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永铭

代理

审判员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谭秋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