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913号原告姚启新,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梅后凤。被告曹世江,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启新与被告曹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姚启新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启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姚启新承担。
审判员 汤品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泽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