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执恢544号

王洪奎(2016)吉0781执恢5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奎,张春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奎被执行人张春娟申请执行人王洪奎与被执行人张春娟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0日作出(2000)扶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洪奎与被告张春娟离婚。

二、被告张春娟返还原告王洪奎财物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2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3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00)扶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长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