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字第01608号之一
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
被告:华某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12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威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