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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字第01608号之一

刘某某诉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字第01608号之一

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

被告:华某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12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威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