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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181-3号

昭平县桂丰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昭平县桂丰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81-3号

申请执行人:昭平县桂丰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新强。

被执行人:梁志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昭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梁志勇在银行有存款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梁志勇银行存款1667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拟清偿债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昭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雄光

审判员  廖仁华

审判员  罗宏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