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81-3号
申请执行人:昭平县桂丰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新强。
被执行人:梁志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昭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梁志勇在银行有存款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梁志勇银行存款1667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拟清偿债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昭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雄光
审判员 廖仁华
审判员 罗宏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