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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3249号

蔡芳静与黄庆红、童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芳静,黄庆红,童建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249号

原告:蔡芳静,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俞志炎,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庆红,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童建祥,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芳静诉被告黄庆红、童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芳静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黄庆红、童建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芳静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庆红、童建祥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芳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蔡芳静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