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249号
原告:蔡芳静,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俞志炎,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庆红,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童建祥,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芳静诉被告黄庆红、童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芳静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黄庆红、童建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芳静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庆红、童建祥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芳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蔡芳静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