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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660号

阳校妹与黄明军、文干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阳校妹,黄明军,文干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阳校妹。

委托代理人:黄涛,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军。

被告:文干初。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赖平德,黄楠,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校妹诉被告黄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校妹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468元,因原告请求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符合《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468元。

审 判 长  廖 诺

人民陪审员  卢雪琴

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