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阳校妹。
委托代理人:黄涛,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军。
被告:文干初。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赖平德,黄楠,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校妹诉被告黄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校妹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468元,因原告请求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符合《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468元。
审 判 长 廖 诺
人民陪审员 卢雪琴
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