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867号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周,系正安分公司总经理。被告郑绪强,男,生于1975年08月0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被告郑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撤回对郑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纪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