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924号
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4-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林,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总经理,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8号412室。身份证号:210105196005132218委托代理人王魏,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建设街203-1号。身份证号:210122198307190646
被告:邓丽华,女,1955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泰华林家园)80-8#4-3-1室。身份证号:210114195503260628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霄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