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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1316号

陈尚佑与王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尚佑,王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316号原告陈尚佑,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丽云,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原告陈尚佑诉被告王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巧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尚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尚佑诉称,原告从2014年3月12日起在被告王丽云处做会,截止2015年11月倒会止,原告共在被告处交会款100000元,结算会息60000元,合计160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13日出具一张160000元的借条为凭。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决被告王丽云偿还160000元。

被告王丽云书面辩称,该笔款项系会钱,原告陈尚佑在原告处做2名会,每名每月加会钱2000元,原告共加了25名,共计会款100000元,结算会息60000元。现因倒会,被告无法偿还原告该笔款项,在原告逼迫下出具一张160000元的借条为凭。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陈尚佑于2014年3月12日参与被告王丽云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并在被告处加了25名会,共计支付会款100000元,结算会息60000元,因倒会,被告王丽云于2015年12月13日向原告陈尚佑出具一张载明“今向陈尚佑借现金壹拾陆万元整。借款人:王丽云”的借条。本院分析认为,被告王丽云向原告陈尚佑立借条期间,原告陈尚佑有参与被告王丽云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原、被告之间有会钱来往,且双方均认可会款加会息的金额共计160000元。因此,原告提供的借据系原、被告在标会活动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鉴于民间标会是一种非法活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尚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巧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