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618号原告马云琴,女,回族,1990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磊,男,回族,现年33岁,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琴诉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琴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琴以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马云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生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