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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388号

张某与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1388号原告张某。被告宋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7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婚生长女宋佳琪的抚养权归男方,婚生次女宋佳玉抚养权归女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可随时看望孩子。我多次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探视女儿,遭到被告宋某拒绝,现我要求随时探望宋佳琪,每年寒、暑假随我居住10天。20天,其他节假日3—7天由原告看护。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原,被告在涿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女宋佳琪(2010年12月21日出生)由男方抚养,婚生女宋佳玉(2014年6月19日出生)由女方抚养,双方各自负担各自抚养费用,双方可随时看望孩子。现被告拒绝原告探望宋佳琪,原告要求每周星期六、日看望孩子,孩子放暑假接走孩子20天随原告居住,孩子放寒假接走孩子10天随原告居住。以上事实,离婚协议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原告探望孩子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每周六或周日原告可随时探望婚生女宋佳琪。在上学期间,暑假宋佳琪可随原告居住20日,寒假可随原告居住10日。案件受理费100,由被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凯

代理

审判员  刘翠翠

人民陪审员  瞿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银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