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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民初723号

傅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傅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723号原告傅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永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浩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