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21号申请人谢兴平,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项平,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谢兴平与被执行人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项平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项平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