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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121号

谢兴平与项平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兴平,项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21号申请人谢兴平,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项平,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谢兴平与被执行人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项平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项平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