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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567号

王昌军与郑同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昌军,郑同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军,居民。被执行人郑同柱,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昌军与被执行人郑同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7464.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同柱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同柱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吴 鹏执行员  周灌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瑞锐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