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汪建军。
被执行人:姜南军。
被执行人:陈荷英。汪建军与姜南军、陈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建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南军、陈荷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建军案款6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015元,执行费129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0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