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4755号

张建志与汪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志,汪杨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755号

原告:张建志。

被告:汪杨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志与被告汪杨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志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志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人民币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