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755号
原告:张建志。
被告:汪杨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志与被告汪杨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志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志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人民币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