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903号
原告:徐允吉。
委托代理人:张洁、杨俊威,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师。
被告:义乌市美仁手套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新街**号。
负责人:王海彪。
原告徐允吉与被告义乌市美仁手套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2016年1月,被告因经营困难,停止经营。2016年3月21日,在义乌市××监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主管对原告的工资进行了核算,并出具工资确认表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700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工资,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负责人王海彪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允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翔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