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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339号

孙自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冯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自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冯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孙自力,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睿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争辉,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自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退还1819.8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自力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孙自力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