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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022号

(2016)湘1129民初1022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欧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022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欧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