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219号原告武进军,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委托代理人武掌山(系原告父亲),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被告山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府东街X号。法定代表人温永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国军,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军与被告山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进军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原告武进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子丽
审判员 李日明
审判员 王东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