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1刑初73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某某,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临猗县。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18时8分许,被告人狄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晋M606**号中型普通客车沿运风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运风高速(运城方向)35KM+600m路段时,车辆失控与右侧护栏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狄某甲、王某某、狄某乙受伤,其中狄某甲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晋公交认字【2016】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狄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狄某甲、王某某、狄某乙均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狄某某赔偿狄某甲家属各项费用112000元,赔偿狄某乙经济损失14000元,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路产损失9460元。被害人狄某甲的家属、狄某乙、王某某均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狄某乙、王某某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狄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狄某甲的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书、狄某乙、王某某的医院诊断书;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对路产的赔偿收据;被告人狄某某的询问以及讯问笔录等证据。2016年5月27日本院委托临猗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狄某某进行社会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武天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东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