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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459号

杨敏与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敏,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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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3459号原告杨敏,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翠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敏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晓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敏,被告万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杨敏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工人,被告欠原告工资1900元和押金9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1900元和押金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万甲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工资1900元、培训费900元,但被告已经支付培训费100元,目前总共还欠28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敏系被告万甲公司的工人。2016年2月4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9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还。另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收取原告培训费1000元,后返还100元,尚欠9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收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原告杨��在被告万甲公司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付出劳动,被告应该支付劳动报酬。2016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有及时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被告未及时履行其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以交纳培训费的名义收取原告款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敏工资款1900元和培训费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