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苏福生,男,满族,公务员,住所地扎旗好力保乡。被执行人丁凤辉,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扎旗好力保乡。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苏福生申请丁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丁凤辉应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250.00元,承担执行费5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凤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福生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3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