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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刑初字第320号

刘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杞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延晨,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伟、赵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何延晨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两次。现已审理终结。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任杞县沙沃乡逍遥寨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本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将本村刘某乙、刘某丙等16人60520元危房改造款据为己有。案发刘某甲家属于2015年7月10日退回赃款605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有些因公支出的票据没算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占了公款六万余元,被告人在笔录中认可的账目和贪污的说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任杞县沙沃乡逍遥寨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本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本村刘某乙、刘某丙等16户的危房改造款开户、办理存折,并将16户的存折控制,从中取出危房改造款共计91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对其中9户发放部分危房改造款共计16200元,支付危房维修款14280元,下余60520元危房改造款据为己有。案发后刘某甲亲属于2015年7月10日退回赃款605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村是从2011年开始申报危房改造的,因为其他村干部不在家,也没有经过村干部商量,就是我看着谁家的房该维修了,就给他报上,具体申报是我把他们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要过来,复印后拿到乡里找沙沃乡秦德建主任申报,由乡里秦德建主任通知让我拿着申报危房的身份证原件到沙沃乡信用社开户办存折,我把这些户的存折复印件交给秦主任,等钱到位后,秦主任通知我去取钱。三年总共报16户,16户的存折都是我拿着,由我保管,我去取钱。2011年申报的刘某乙、刘某丙、杨某某三家,2012年申报2013年到账的危房补助款共11家,有刘某丁、尚某乙、张某某、刘某戊、陈某、黄某真、李某、尚某丁、刘某庚、刘某己、尚某丙。2013年申报就两家,尚某戊和罗某某,罗某某的是他女儿的,他女儿和他是一个村的,还一个组,当时他女儿不在家,就写成罗某某的名字了。这16户共91000元,我给他们危房户共16200元,下余74800元,维修总共花一万三、四千元钱。我自己截留了6万多元的危房款,我挥霍了,自己买彩票了,跟朋友吃喝了。2、证人刘某乙证明:我也没有啥申报手续,我是2011年申报的,具体申报的手续是啥我不知道,当时是刘某甲找我报的,我不知道自己有危房改造户存折,存折上面这4500元钱我也没有取过,刘某甲给我多少危房改造款我记不清了,反正不超过1000元,我的危房改造粉墙还是我找的人,白灰水泥沙子都是我出钱买的,我花了300多元钱。刘某甲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让我干活了,我当时干了九天,给我900元钱。3、证人刘某丙证明:我先把危房改造好,改造好之后才给的危房改造款,刘某甲给了我1500元,我没有见过危房改造户存折。我哥刘某庚是2012年申报的,是我把刘某庚的身份证交给刘某甲的,之后刘某甲给了600元,这600元我交给我哥了,我哥刘某庚的存折我也没见过。4、证人尚某甲证明:刘某甲要过我爱人杨某某的身份证他没有说要我爱人的身份证干什么用的,也没有说过有个户名是我爱人杨某某的危房改造款存折,我也不知道我申请的危房改造款一共有多少钱,我的房有几块瓦往下退了,找人把瓦往上推了推,其他都没有修。刘某甲给过我1500元的危房改造款,具体啥时间给的,我也记不清了。5、证人刘某丁、尚某乙、黄某真、陈某、李某、刘某戊、张某某7名证人均证明:不知道有自己危房改造款的存折,危房改造款存折上的钱都不是他们本人所取,刘某甲没有给其任何危房改造款,均没有领到过危房改造款。6、证人尚某丙证明:我不知道自己有危房改造户存折,刘某甲实际给我5000元,其中危房改造款2600元,在村里干活给工钱2400元。7、证人刘某己证明:我不知道自己有危房改造户存折,刘某甲实际给我5000元,其中有危房改造款2000元,有工钱2400元。8、证人刘某庚证明:我申报危房改造都是由我弟弟刘某丙经办的,后来我弟弟刘某丙给我600元危房改造款。9、证人尚某丁证明:我不知道自己有危房改造户存折,刘某甲实际给付我3000元。10、证人罗某某:我不知道有危房改造款的存折,刘某甲给我女儿罗某2000元的危房改造款。11、证人罗某证明:不知道有危房改造款的存折,刘某甲给我2000元的危房改造款。12、证人尚某戊证明:我不知道自己有危房改造款的存折,也没有取过存折上的钱,刘某甲实际给付我2000元危房改造款。13、证人胡某证明:我和刘某甲是一个村的,认识比较熟悉,一般关系。我替刘某甲取过钱,当时我去高阳办事,正好在高阳信用社门口碰见村主任刘某甲,刘某甲让我帮他去信用社取钱,他把一个存折给我让我取钱,我在取款凭条上签过一次字,签的是我的名字,具体是什么钱我不清楚,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取出来之后我就交给刘某甲了。14、证人张某证明:我村危房补助户修理危房时,刘某甲找我去干活了,具体多少天我记不清了。我是大工,一天工钱150元,刘某甲一共给我2500元。15、杞县沙沃乡信用社、高阳信用社提供的取款凭条复印件,14户危房改造款是由刘某甲经手签名支取,胡某代刘某甲签名支取一户(户名黄某真)、尚某丁签名支取本人一户。16、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杞县沙沃乡逍遥寨村申报批准的危房改造户名单、杞县沙沃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提供的关于2011年杞县沙沃乡逍遥寨村危房改造户3户和拨款金额、杞县财政局经建股提供的关于杞县沙沃乡逍遥寨村危房改造2012年11户、2013年2户的拨款情况,杞县沙沃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视听资料、杞县沙沃乡逍遥寨村2011年-2014年危房改造款情况表、退赃票据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危房改造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0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已将赃款退回,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 康 来源: